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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36岁男子出租屋内猝死!家属质疑加班多,公司回应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23-05-27 1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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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物业公司一保安人员

于出租屋内猝死


(资料图)

家属认为

系加班多工作强度大应认定为工伤

并要求卓越物业方面

提供相关工资表及考勤记录等

对此, 卓越物业方面

回应奥一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正与家属积极协商解决后续事宜,由于考勤记录关乎员工隐私以及保密规定,公司正在以合法的途经与家属和政府部门进行正常沟通。

No.1

物业保安于出租屋内猝死

家属质疑因工作强度太大所致

奥一新闻记者从死者家属处获悉,死者为胡某,系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位保安人员,于2021年入职卓越物业公司,被公司派至东莞,做卓越物业OPPO长安项目陈屋职员宿舍的保安巡逻工作。

死者生前工作地点,家属供图

死者哥哥胡先生透露,胡某系于5月3日在出租屋内去世,“当时最先是房东发现的,就马上报了警。”

胡先生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

死者胡某,36岁,死亡原因为猝死,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沙头派出所在此文件上盖了章。

而对于弟弟的突然死亡,胡先生认为,系弟弟工作强度太大所致。胡先生表示——

事发后自己曾向弟弟同事打听相关工作时间,“很多人说工作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要久。”其表示, 胡某一次工作时长为12个小时,从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而在上个月只休息了两天,“每天加班4个小时,还都是夜班,这工作强度就非常大了。”

其提供的相关 劳动合同显示——

☞ 合同期限

为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 工作部门

胡某的工作部门为物业管理相关岗位

☞ 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为“东莞各区或各分公司,所辖项目所在地”

☞ 工作时长

采取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胡先生认为,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弟弟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正常时间,且休息时间也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周休一天,其认为公司应当对此予以工伤认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家属 胡先生

“虽然不是在上班地点猝死的,但也是上班期间,有可能是当时人不舒服才回去出租屋休息。”

胡先生表示,其曾与卓越物业公司沟通,要求提供弟弟的劳务合同、一年的工资表、排班表、考勤表等,但目前公司只给了劳务合同,不愿意提供其他资料。

No.2

卓越物业:正协商后续事宜

深圳市卓越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奥一新闻表示——

对于这名员工的过世,公司深表痛惜,目前正在和家属积极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希望对员工和家属都能给到妥善的安置。

由于考勤记录关乎员工隐私以及保密规定,公司正在以合法的途径与家属以及政府部门进行正常沟通

此外,公司启动了内部工作组,将竭尽所能给过世员工及家属安抚及该有的权益保障, 公司目前已协调预付家属十万元,让家属处理后事及保障处理期间的食宿。

对于胡某猝死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时长相关问题,卓越物业公司回应称,公司正在介入司法程序,一切以调查结果为准。

No.3

律师:虽难认工伤

但企业应合理安排加班时间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表示,该事件有几个层面的问题——

算不算工伤?

从目前的情况看,胡某的情况很有可能不属于工伤

通常的工伤认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死亡,视为工伤。胡某如果是在出租屋里面意外死亡,至少不属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不属于工伤。

算什么性质?

如果不属于工伤,算什么性质?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也可以申请一定的抚恤补助,可以申请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其中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其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往往和工伤死亡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差距非常巨大。

毛鹏还表示,通常情况下,员工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往往不认定工伤;但是,如果员工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但不能排除死亡的原因可能和死亡前较长一段时间持续高强度工作有关,在此情况下,企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就涉及司法部门对死亡原因因果关系的认定,而且需要说明的是,即便企业安排员工高强度工作,当时应该还是取得了员工的默许和认可,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减轻企业的责任。

注意啦 !

《劳动法》虽然对企业安排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作出了规定,但其实劳动法还规定了正常情况下企业每月安排员工加班的上限, 并不是企业只要愿意支付加班费就可以无休止无限制安排员工加班。

如果企业确实给员工安排的工作时间超出合理时间和范围,劳动监察部门也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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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詹越慧

编辑:王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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