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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达环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6-12 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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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6月12日召开了


【资料图】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认真审议后,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法》《171号文》《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工作指引》等所规定的禁

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选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增长率、新增专利授

权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

能力、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企业收益质量及创新技术发展规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

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

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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