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6月12日召开了
【资料图】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认真审议后,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法》《171号文》《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工作指引》等所规定的禁
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选取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增长率、新增专利授
权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
能力、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企业收益质量及创新技术发展规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
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
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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