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过错分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关资料图)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找法网提醒您,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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